湖北省恩施州清江产业{||投资基金招G}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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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湖北省恩施州清江产业投资基金招GP
投资界(ID:pedaily2012)5月18日消息,湖北省恩施州清江产业投资基金发布公开遴选子基金管理机构的公告,其中规定,子基金管理机构的管理团队经营管理基金规模原则上不低于5亿元(实缴规模),具备较强的资金募集能力。
关于公开遴选湖北省恩施州清江产业投资基金子基金管理机构的公告
湖北省恩施州清江产业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母基金)是长江证券联合湖北省恩施州相关机构发起设立的一只市场化母基金,由长江成长资本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江资本)担任基金管理人。母基金总规模10亿元,锚定恩施州“两区两地一枢纽”功能定位,依托富硒资源千亿级产业集群优势及生物医药产业基础,投向生物医药、富硒产业等战略性新兴产业。
现公开遴选湖北省恩施州清江产业投资基金子基金管理机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申报机构资质
子基金管理机构应满足以下要求:
(一)子基金管理机构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注册,经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实缴注册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
(二)子基金管理机构的管理团队经营管理基金规模原则上不低于5亿元(实缴规模),具备较强的资金募集能力;
(三)子基金管理机构至少有3名具备5年以上股权投资或相关业务经验的专职管理人员,管理人员具备基金从业资格;
(四)子基金管理机构和管理团队具备良好的管理业绩,对应领域至少有3个(含)成功投资项目案例。子基金管理机构和管理团队提交的成功投资项目案例,需满足以下要求:项目股权100%退出的(含上市解禁未售出),回收资金超过全部投资本金150%;或退出比例低于80%且回收资金超过全部投资本金120%;或在投项目投资时间不超过2年且公允价值增值率超过50%;
(五)子基金管理机构和管理团队在富硒产业(含农业科技、大健康等)、生物医药等战略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或其他符合恩施州的主导产业领域具有丰富的投资经验、产业资源和项目储备;
(六)有健全的股权投资管理和风险控制制度,规范的项目遴选机制和投资决策机制,完善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能够为被投资企业提供市场、管理、咨询等增值服务;
(七)子基金管理机构和管理团队主要成员无受过行业自律组织、行政主管机关、或司法机关处罚的不良记录。
二、子基金基本要求
(一)组织形式子基金组织形式主要为合伙制。
(二)注册地母基金对子基金出资比例超过25%的,子基金注册地原则上应在湖北省行政区域内。
(三)出资比例子基金管理机构及其关联方 (同一实控人)在基金中认缴出资额不低于基金规模的1%(如子基金管理机构管理的其他基金出资的,需穿透计算子基金管理机构的出资比例)。母基金对单只子基金的认缴出资比例一般不超过子基金认缴出资额的30%,特别优质的子基金可放宽至不超过60%。
(四)资金募集子基金申请机构在提交基金申报方案时,子基金管理机构认缴出资和已意向募集资金总额(除母基金出资部分外)不低于该子基金规模的50%。子基金管理机构应向符合《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第105号令)等规定的合格单位投资者募集资金。
(五)存续期限子基金存续期原则上不超过8年,且子基金存续期到期日不得晚于母基金存续期到期日。
(六)投资方向子基金应主要投资于富硒产业、生物医药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科技创新成果转化等符合恩施州主导产业方向的行业。
(七)投资方式母基金投资子基金可以通过发起设立、增资或份额受让等合法合规方式。子基金投资方式包括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规定的股权投资、并购、定增等。
(八)投资决策子基金采取市场化机制运作,由子基金管理机构依据子基金公司章程/合伙协议等相关约定进行投资决策,母基金管理人视情况委派代表作为子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或投资决策委员会观察员。
(九)投资限制子基金对单个被投资企业的投资金额不得超过该子基金认缴规模的20%,对单个被投企业持股不超过其股本的25%,如超过则需经子基金股东会/合伙人会议决策。子基金存续期内,投资回收资金原则上不得再用于对外投资。子基金不得投资除公募基金以外的资产管理产品,但《关于进一步明确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产品投资创业投资基金和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有关事项的通知》等适用法律和规范允许的情形,以及符合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与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不计入投资层级的情形除外。
子基金不得从事以下业务:
1、不得投资除公募基金以外的资产管理产品(监管规定允许的情形除外);
2、从事融资担保以外的担保、抵押、委托贷款等业务;
3、投资二级市场股票、期货、房地产、证券投资基金、评级AAA以下的企业债、信托产品、理财产品、保险计划及其他金融衍生品;
4、向任何第三方提供赞助、捐赠(经批准的公益性捐赠除外);
5、吸收或变相吸收存款,或向第三方提供贷款和资金拆借;
6、进行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对外投资;
7、发行信托或集合理财产品募集资金;
8、其他国家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业务。
(十)返投事项
子基金需穿透执行母基金出资部分1倍系数返投恩施州要求;其他参与子基金出资主体返投要求协商确定,以最终协议为准。
(十一)管理费:
参照市场惯例,子基金投资期管理费率原则上不超过实缴金额的2%/年,鼓励投资期后降低管理费率,且投资期后管理费计提基数不超过该基金已投未退金额,延长期不收取管理费。(十二)收益分配
子基金收益分配原则上采取整体“先回本后分利”方式。子基金计提超额业绩报酬,应设置门槛收益。普通合伙人出资比例在3%以下的,原则上先分配子基金有限合伙人出资的本金,后分配普通合伙人出资的本金。
(十三)亏损承担
子基金的亏损应当由各出资人共同承担,母基金应当以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且不得作为劣后方。
(十四)基金托管
子基金资产应委托一家在中国境内设立且具备托管资质的机构进行托管(湖北省的优先),如母基金是子基金第一大出资人的,则子基金托管账户原则上应开立在恩施州内。
(十五)母基金特殊退出安排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母基金无需经子基金其他投资者同意,有权选择终止后续实缴、从子基金退出或转让其持有的子基金权益,子基金管理机构应予以配合:
1、子基金未按子基金公司章程/合伙协议约定投资且经母基金管理人书面告知3个月内未能有效整改的;
2、子基金工商设立(变更)登记后6个月内未完成首期实缴出资的;
3、母基金出资资金支付至子基金账户后6个月内,子基金未开展投资业务的;
4、子基金管理机构发生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受到监管部门处罚的;
5、普通合伙人、基金管理人发生实质性变化且未经子基金相关权力机构表决通过的,包括实控人、控股股东发生变更;
6、发现其他危害基金安全、违背政策目标等事前约定退出的情形。
(十六)信息披露
子基金管理机构应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除按规定向有关部门、行业自律组织报送子基金信息外,还应在每季度结束后20日内向母基金管理人提交上季度子基金运营报告,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100日内向母基金管理人提交子基金年度运营报告、资金托管报告和经审计的子基金年度财务报告;子基金运营过程中发生重大事项的,应在5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母基金管理人报告;子基金应落实母基金及恩施州政府投资基金的信息化管理要求,及时填报、更新基金数据信息。
(十七)绩效考核评价
子基金管理机构应积极配合母基金管理人落实子基金相关考核评价要求工作,具体考核评价方案根据实际情况拟定,考核评价结果作为子基金管理机构管理费提取、母基金动态调整出资的重要依据。
三、申请方式和遴选程序
(一)申报。申请机构应按本次遴选公告的要求及时提交申报材料,申请采取递交纸质材料和电子材料相结合的方式,申请机构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全部责任。
(二)遴选审核。母基金管理人对申请机构及申请出资基金开展遴选审核,经母基金投决会审核通过后,由母基金管理人向相应子基金管理机构发送确认函,并进入子基金公司章程/合伙协议等各项法律文件的最后确认和签署盖章环节,后续按协议约定出资。自母基金通知子基金出资申请获批之日起,申请母基金出资的子基金应在6个月内完成工商设立(变更)登记。
四、联系方式
联系人:钱凰联系电话:18513903289
联系邮箱:qianhuang@cjsc.com.cn
联系地址:武汉市江汉区淮海路88号长江证券大厦
五、其他事项
(一)子基金管理公司应承诺对申报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有效性、一致性负完全责任,提供虚假材料的,将取消其申报资格,严重的将依法追究责任。
(二)申报材料不予退回。
(三)本公告仅是一种邀约邀请行为,并不构成法律上的要约。长江资本根据上述程序择优确定,基金合伙协议由各方后续在不违反母基金相关遴选办法要求的前提下协商拟定。
(四)长江资本对申报相关事项拥有最终解释权。